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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保尽保贫困人员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市城乡居民。
二、参保原则
自愿参保原则。对不愿意享受待遇保障政策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同意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三、待遇发放
(一)已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原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但未满最低缴费年限,不足年限不再补缴,可直接申报待遇。
(二)已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原未参加城乡居民保,无须补缴保费,但需办理参保登记后才能申报待遇。
(三)符合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办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未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仍按照宁人社〔2017〕197号和宁人社〔2018〕165号文件,实行代补缴政策。
(二)已按照规定发放城乡居民保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三)政策终止日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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