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3-0909-2020-00105
  •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20〕105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0-06-24
  • 标    题: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人社〔2020〕105号
发布时间:2020-06-24 17:40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人社部对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要情报告工作,遵循依规、按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责任制,及时报告要情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情报告工作要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普通要情的报告工作

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或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保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情况。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报告普通要情发现和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情处理(审理)的情况、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案件终结后,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通知》要求,书面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和具体处置情况(基金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及下一步防范措施。重大要情的发现、进展、终结报告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普通要情报告要求时限: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发生的普通要情,应在发生事件或发现案件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级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发生事件或发现案件5个工作日内初步情况报告市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三、加强重大要情报告和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重大要情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步骤及时上报。要着力做好重大要情进展情况的跟踪报告,坚持每半个月向市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报告进展的情况,实行无进展零报告制度。若当地出现网络热点、新闻媒体报道等舆情(含普通要情)应于当日同步报告省、市人社行政部门。

要加强年度要情情况报告,每半年需梳理分析当地要情发生情况,形成要情情况报告,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参见《通知》附件1,内含5张附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于当年710日、次年110日前将半年、年度要情情况报告报送市级人社部门。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年710日、次年110日前将市本级半年、年度要情情况报送市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依据省人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7号)文件要求,《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劳社文〔200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13号)于612日起废止。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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