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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做出你单位员工张彦科《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宁劳鉴停字〔2024〕225号)。我委经电话通知,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38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次鉴定结论,可自本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特此公告。
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