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系申请人丈夫。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因生育待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于2019年4月1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于当月10日立案。2019年4月26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XXX撤回仲裁申请。
首席仲裁员:李良挺
仲 裁 员:林 崟
仲 裁 员:何美娟
2019年4月26日
书 记 员:吴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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