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30 15:03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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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应急局、卫健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宁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20191028

   

 

附件

 

宁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5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适时通报共享工伤保险运行、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状况等相关信息数据;共同推动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确定、项目遴选、资金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落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与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事故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知识和职业病预防等宣传;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职工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

第五条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宁德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项目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使用进度向财政申请用款。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本地区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宁德市辖区内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式、经费计划、实施时间、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集中会审,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当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直接实施,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估验收、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宁德市采购限额标准的,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必须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三)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50%的预付款。

 第十五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各类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保证项目的有效进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第十  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或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费从工作经费支付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具体的评估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第十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十八  开展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条件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组建工伤预防专家库。工伤预防专家在工伤预防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实施、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工伤预防专家人选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工伤保险管理、事故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十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在评审预防项目时一并审查该项目绩效考核目标,提升预防工作实效,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细化,包括培训对象满意度预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 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情节严重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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