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规范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类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1)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2)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3)少于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4)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的;(5)其他轻微违法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1)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2)涉及人数5人以上20人以下的;(3)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的;(4)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5)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3.严重违法行为:(1)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2)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3)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4)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与违法行为阶次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1.轻微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必须处罚的外,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按规定可以并处的,按法定最轻处罚种类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按最低处罚标准以上,最低处罚标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30%之和以下确定; 未规定最低处罚标准的,按最高处罚标准的30%以下确定。
2.一般违法行为按规定可以并处的,按较重的处罚种类实施单处。一般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按最低处罚标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30%之和以上,最低处罚标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70%之和以下确定;未规定最低处罚标准的,按最高处罚标准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
3.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可以并处的,按照规定的处罚种类并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按最低处罚标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70%之和以上确定; 未规定最低处罚标准的,按最高处罚标准的70%以上确定。
(三)行政处罚的从轻和从重情形。
1.从轻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2.从重情形:(1)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按照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四)根据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和违法行为阶次及裁量幅度,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作了确定。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