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是否就没有限制?

发布时间: 2022-11-17 11:27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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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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