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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