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13-0303-2022-00068 | 文号 | 宁人社〔2022〕64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29 |
标题 | 关于印发《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13-0303-2022-00068 | ||
文号 | 宁人社〔2022〕64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4-29 | ||
标题 | 关于印发《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全市人社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全市人社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报送上年度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等情况。
附件:《宁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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