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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3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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