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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9-13 09:34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规定,就业资金补助标准,省级已明确的应按省级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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