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德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定职权行使的行政执法,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包括事前的基本情况公示、事中的办理过程公示、事后的办理结果公示。
第六条 事前公示事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等。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科室直属单位配合实施:
(一)行政执法依据公示。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福建省、宁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包括持证执法人员姓名、单位、 性别、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权限公示。包括权责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比例、频次等内容;
(五)行政审批服务公示。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等内容;
(六)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途径、办理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其它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监督方式公示。包括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电话、途径;
(八)其它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事前公示事项及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机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事后公示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执行情况、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的公示。
事后公示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予公开以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及时主动公开。经技术处理后公开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推行说理性执法,行政执法决定要说明理由。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形式进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形式。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等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当进行隐名处理。
采取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决定文书文号、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日期、执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具体要求和局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市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平台、信用公示平台、局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方式,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机关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按职责做好公示内容的组织、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按程序报经审核通过后在局门户网站及省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按各自职责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并经局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随机抽查应公布检查结果,明确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事项,经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公示。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许可申请办结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执法平台和信用宁德平台,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案件办结后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执法平台和信用宁德平台,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期限暂定为2年,达到期限的可以从公示载体撤下。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原执行公示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提出异议的,原执行公示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理由。
第十七条 已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原执行公示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需要重新公示的执法信息,按程序经审定后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局政策法规科按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局系统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后报送市司法局和省人社厅,并于1月31日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实现行政执法权过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承办或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委托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样式,上级部门或市司法部门、审改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视情况选择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确保各类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程序启动与立案的记录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更正、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内容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需要查处的,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对其他相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案件,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并进行相应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相应记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要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由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或拒绝签字确认的,案件承办人员应进行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检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六)组织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笔录;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制作相关委托书,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八)委托协查的,应当制作委托协查函等文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制作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除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等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逐步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审批流程;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四)证据保全的解除,包括解除的时间、地点、移交人、接收人、审批人等。
第十三条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以下事项: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执法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情况;
(五)实施前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
(六)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九)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制作及当场送达情况;
(十)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程序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四)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事实与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可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邮政快递机构出具的投递材料,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上级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委托人(转交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事后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补充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电子送达的,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明确电子送达的确认方式、送达的时限,回证的方式等,并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执法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本单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催告后,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 小时内,按要求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信息移交存储至;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海上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存储的录音录像信息,应当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记录。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原始记录。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案件办结后的6个月。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保管期限届满后,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三十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和保存。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
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和使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总结推广运用全过程记录信息辅助开展相关工作的典型做法。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规调用执法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承办的《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东侨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局机关委托实施的《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备齐《办法》规定的材料,确保送审材料真实、完整,移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一般应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必要审核时间。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接收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提出复审申请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复审意见。
第六条 经复审,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机关负责人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研究决定。
集体审议会议由局机关负责人主持,政策法规科、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
第七条 集体审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就审核意见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参会人员就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审议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 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审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审议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九条 经过集体审议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审议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承办科室或实施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文书副本抄送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语,提高人社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人社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现就执法规范用语方面示例如下。
第二条 人社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查看。
第四条 检查场所等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 ×××(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 ×××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配合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资料名称。例如: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 ×××(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
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 ×××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 ×××(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 ×××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 ×××(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规定》,拟给予××× ×××(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元。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到期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抄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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