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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

发布时间: 2022-12-19 15:33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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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4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单位 出具单位
1 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市人社局 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鉴定机构
2 工作资历证明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C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全文)(闽人外专〔2017〕17号)九、申请材料目录(全文)

市人社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
3 无犯罪记录证明 市人社局 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4 体检证明 市人社局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5 任职证明 市人社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
6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市人社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
7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注销原因的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 申请人工作单位
8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1.《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3.《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97号)。

市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9 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市人社局 资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
10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证明(2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证明) 市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1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1.《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97号)。

市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2 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市人社局 资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
13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格证明(2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证明) 市人社局 原工作单位
14 疾病证明书 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医疗机构
15 属于孤寡老人、孤儿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社保中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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