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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02 16:38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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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全市人社部门持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但存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不够规范,行政调解手段运用不够充分等情形。为规范运用行政调解快速有效化解人社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职能优势,依据《福建省多元化解决纠纷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人社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范。

  二、主要内容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程序规定(试行)》共6章32条,从5个方面对人社纠纷调解的进行规范。

  (一)总则。人社纠纷行政调解原则是自愿选择、依法调解、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实信用、保守秘密。明确当事人的有接受或决绝调解、自主表达意愿、自主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遵守现场秩序等义务。

  (二)机构职责。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明确职责。

  (三)调解程序。对人社行政调解的条件、调解启动、调解书制作、调解期限、调解终止及调解员回避等调解流程作出规范。确定了三种启动行政调解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二是人社部门履职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纠纷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并动员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三是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明确调解期限为30个工作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确定各种终止调解情形。规定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回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涉及,确保人社行政调解依法、自愿、公正、有序进行。

  (四)协议履行与效力确认。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能作用,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移送仲裁审查确认,仲裁一般应当当场审结,情况复杂的在2各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五)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要求保障好开展人社行政调解的人员、经费等,明确人社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六)附则。文件试行2年。在文件执行过程中持续跟踪,并在2年内对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相应的调研评估,适时调整,确保人社行政调解的规定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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