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宁德市财政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宁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激励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市人社和市财政两局联合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市级竞赛为主体,县级竞赛和企业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充分发挥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建立竞赛激励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激励更多的人重技能、学技能,调动技能人才技能技艺创新发展,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执行,适用于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及其管理,有效期5年。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6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定义、基本原则等。
(二)第二章为《组织机构》,界定了竞赛主、承办单位,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竞赛执委会等竞赛主要组织机构的职责。
(三)第三章为《备案立项》,明确了竞赛项目的申报流程以及组织竞赛的主、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第四章为《组织实施》,主要对竞赛组织过程中各环节的实施要求作出规范。
(六)第五章为《竞赛奖补》,明确了市级竞赛的奖项设置和选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培养单位奖补办法、竞赛经费补助的标准等。
(七)第六章为《资金申请与使用》,对前章中各项奖补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规范。
(八)第七章为《附则》,对竞赛主、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宣传、资料建档等要求,并明确《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五、政策亮点
《管理办法》充分总结了我市竞赛管理工作的经验,参照省级以及吸收借鉴了兄弟地市的经验做法,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设置。实行竞赛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要求每场竞赛成立竞赛组委会和执委会,成立专门监督仲裁工作组和技术工作组、命题组,形成职责清晰,架构合理的工作体系。
(二)竞赛奖项设置。竞赛奖项设置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竞赛接轨,设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若干名,优胜奖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选手的20%。1-3名可颁发金牌、银牌、铜牌。市级一类赛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前2名的选手,授予“宁德市技术能手”。
(三)竞赛奖励设置。
1.提高竞赛举办经费补助标准。竞赛承办单位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市级一类赛ABC类补助5万、4万、3万提高至10万、8万、6万,实现翻倍。
2.增加竞赛获奖选手及派出单位资金奖励。制定了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主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省人社厅主办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一类赛5个层级的竞赛参赛获奖选手奖励标准。
(1)对代表我市参加世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同比例配套奖励;对代表我市参加世赛未获奖的选手给予3万元/人配套奖励;上述选手派出单位按每个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标准1:1配套奖励。
(2)对代表我市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人、4万元/人、3万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配套奖励;上述选手派出单位按每个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标准1:1配套奖励。
(3)对代表我市参加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配套奖励。
(4)对代表我市参加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的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分别给予8000元/人配套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分别给予5000元/人配套奖励。
(5)对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给予6000元奖励、第2名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第3名选手给予4000元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000元/人奖励。对在有举办团队赛的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代表队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二名的代表队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第三名的代表队给6000元奖励。
3.建立集训基地奖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入选国家级、省级世界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奖励,对培养选手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省集训队的,按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5万奖励。
(四)技能人才评价设置。对符合条件的竞赛参赛选手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竞赛组委会名义、宁德市职业技能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对在市级一类赛全市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技师。
2.对在市级二类赛全市决赛各职业工种竞赛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的,可晋升技师技能等级;对获得第2-10名的选手,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
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对上述外其他的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选手或对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项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可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
六、注意事项
(一)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工作,将根据市人社局竞赛工作安排,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职业技能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公布。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竞赛获奖选手、单位,应在竞赛结果通知公布之日起半年内,由承办单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报,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选手由个人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奖励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将奖励资金发放至获奖选手本人、单位银行账户。
(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由相应竞赛组委办负责办理有关事项,统一使用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系统。
解读科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解读人:陆环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3-2761983